老年教育需要有法可依,纳入法制轨道
——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对老年教育立法进行调研
截至2008年底,本市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300.57万人,占总人口比例达21.6%。关注老年群体,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而开展老年教育,是这项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老年教育有法可依、纳入法制轨道,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就老年教育立法作了书面提案。代表的提案,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近日,正在着手制定《终身教育条例》的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就《条例》对老年教育需要明确的有关内容召开座谈会,听取本市部分市、区老年大学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与会同志认为,为老年教育立法,首先,要确定老年教育的属性。老年教育姓“教”,不是文化休闲活动。过去老年教育没有列入教育的范畴,可能跟传统观念有关。我们曾经一直强调教育就是为了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当然老年教育就难以列入教育发展规划之中。其实,接受教育是人实现生命价值的权利,老年人也应该有这样的权利。既然老年教育姓教,就应该由教育部门主管,组织、老龄、老干部等部门要支持配合。
其次,要明确老年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老年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教育对象又是经济状况较差的老年群体,因此,教育经费要列入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在税收方面应给予一定优惠。另外,作为公益性事业,就应该由政府部门主办,鼓励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举办老年教育。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动更多的部门和机构举办老年教育。高校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质资源为开展老年教育服务,但有些高校领导认识不到位,认为办老年大学是为社区打工,面向社会会造成资源流失,办班越少越好。这些观念都应该加以转变。
第三,要明确老年教育办学机构的性质。目前,除了几所市级老年大学为事业单位外,区县老年大学有的是因为与区老干部大学、区老年活动中心合一而成为事业单位,有一部分为民非企业单位,还有为数不少的连“户口”都没有。由此,老年大学难以引进新生力量,因为机构性质不明,作为新教师,将来的待遇、职称等都是个未知数。
在听取了与会者的发言后,政策法规处处长徐钦福表示,对老年教育的属性、资源配置、经费、设点布局等问题要在老年教育立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肖祖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