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会长张文范作了题为《构建和谐社会积极促进我国老年教育创新发展》的报告,现将报告的第三部分选登如下:
在 求 实 中 提 高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会长 张文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指出,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战略决策为发展我国老年教育指明了方向。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今后五年的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在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遵循教育规律,更新观念,整合资源,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充分发挥国家一级社团的参谋、咨询作用,促进我国老年教育健康、有序、迅速发展。
一、从战略上提升对老年教育的再认识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当前,我国社会正在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我国社会20多年来改革、开放、发展的延续和提升,也是今后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我国主流文化教育思潮和价值取向。着力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构建比较完善的文化教育创新体系,这是一种战略性举措。因此。努力办好老年教育,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面对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加快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对于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1.43亿,69%的是属于低龄健康的活跃型的老年庞大群体。这个年龄段的教育,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多渠道的需求。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应该积极倡导实施“一、二、三”老年教育工程。即参加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学员应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0%;接受多种形式老年远程教育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20%;参加寓教于乐的多种形式的老年社会教育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0%;大型厂矿企业和大专院校都应办好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要把老年学校网点进一步向城镇社区扩展。使社区老人能就近就地接受老年教育,丰富他们的文化教育生活。
二、建议建立老年教育公共教育财政投入与多渠道投入机制,并应列入政府教育序列
老年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老年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日常经费应实行政府拨款、社会捐助、个人缴费的办法。同时,老年教育办校应享受一定的优惠免税政策。老年教育的财政投入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得到提高。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办好1~2所老年示范大学。要创造条件,办好“空中老年大学”和“网上老年大学”,开办广播电视老年大学。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港澳台地区和外资兴办老年教育,拓宽吸纳资金渠道,发展老年教育。
三、实现老年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必须加强老年教育理论的研究
科学的理论,是老年教育社会实践健康发展的指南。近年来,上海、天津、南京、盐城、武汉等地组织老年教育工作者,潜心研究,深入探讨,在老年教育的应用研究、理论研究、法规研究等宏、微观方面,提出了一些有价值、有见地、有思想的新观点、新理论、新理念。一些老年教育的开拓者、老教育家也相继出了不少老年教育理论专著。
但是,从总体看,我国老年教育理论研究显得十分薄弱。落后于老年教育的发展实践。希望有条件的示范校,能成立精干的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室,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将成立理论研究机构,适时召开专题会议,推进老年教育理论研究的开展。各大协作区也可召开相应的学术论坛。
老年教育理论研究必须贯彻“双百”方针,增强学术意识,倡导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注重学术创新。学术创新是老年教育研究的生命。只有加强和注意老年教育理论建设,我国老年教育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以人为本,构建老年教育的和谐校园
和谐校园文化,最基本的核心是老年学校的教师、学员所追求的价值。这种价值的浸润,投射在老年大学(学校)校园和校园活动的各个层面。校园物质文化、校园行为文化、校园观念文化、校园制度文化等等。校园环境设施,属于物质文化;校园人际关系(师生之间、教师之间、教师与管理者之间)校内外关系,都属于行为文化;教育和教育活动、科研活动,属于观念文化;各种管理制度,属于制度文化。作为老年学校,在自己的办学社会实践中,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尊重老年人,全心全意服务老年人,是办好老年教育,构建和谐校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在和谐校园中不断提高老年教育和学校文化的品位,把老年学校真正办成“知识的乐园”,“爱心的家园”,“友爱的社区”。
五、上下配合,积极建议,促进老年教育的立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终身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强调规定:“老年人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明确了发展老年教育的规划和措施。应该说,国家法律文件已在大的框架上确立了今后老年教育的法律地位。国家正在积极准备终身教育法的立法工作,各地可积极谏言献策,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通过地方性发展老年教育的条例。2002年,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为全国带了个好头,在立法进程上为全国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建议各地应尽快成立地方老年大学协会,协调老年教育发展,加强老年教育研究,加强老年教育统计制度,协助制定相关老年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
让我们紧紧团结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励精图治,锐意创新,艰苦奋斗,同心同德,推动我国老年教育实现新的进步和发展。
摘自《上海老年教育通讯(2006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