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本市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行了试点探索。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调研、吸纳试点成果、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订了《办法》。
焦扬介绍了制订《办法》的法律依据。同时指出,《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还对定义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界定,以增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焦扬说,正确实施《办法》需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系。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体系中,执法责任是基础,执法程序是关键,评议考核是手段,过错追究是保障。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能“单打一”,必须与其他三个方面的工作紧密结合。二是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防错纠错的关系。过错责任追究是手段,不是目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关键是要建立一整套防错纠错机制,努力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三是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关系。对相应的免责条款,制定要科学,落实要到位,确保不影响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不降低应有的行政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