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张某与小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一段时间后,小王联系房东表示家里的墙壁都出现了反湿,凸起现象,并发送照片、视频,显示窗户下方的墙壁有发霉的霉点、墙皮有凸起现象。同日,房东前往房屋查看表示:“对于房子发霉,跟居住维护不当有关,跟老旧小区施工也有关。现在是有工人在,借机会维修好,我不追究您这边的责任。”小王则表示房屋发霉与其无关,其为正常使用房屋,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双方诉至法院,房东就小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墙壁、天花板、橱柜多处发霉提出赔偿主张,要求小王支付其维修费5000元,并为此向法院提交照片和票据若干,显示发霉和维修情况。为此,小王向法院提交其与家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其在生活中与家人沟通日常开窗、关窗;提交网页截图及订单截图,欲证明居住期间天气多为阴雨,其购买了除湿盒;提供社区干部向房东微信转款3000元的截图,“转账说明”备注“转达老旧改施工方给予业主漏雨造成发霉的施工补偿款”,以此欲证明房屋发霉原因是施工方打磨外墙导致漏雨,并非其不当使用造成。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墙面发霉是否系因承租人小王不合理使用造成,进而决定本案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本案中,作为承租人面对临时发生的房屋墙面状况,已尽到相应减损义务。如房东认为小王未尽到减损义务,或有其他不当使用行为,则应当就减损义务的来源、具体行为方式等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且小王亦提交证据,就案涉房屋漏雨发霉已有案外人给予房东补偿,进一步反驳房东提出的主张,故综合现有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系由小王不当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墙体发霉。因小王在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房东主张小王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因无相应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即协议补充、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耗”,即合理损耗,是指租赁物的正常磨损、挥发、氧化或者其他功能的退化或者降低情形。判断损耗是否合理可以依据以下标准:
1.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对判断租赁物损耗有明确的约定,则依该约定。
2.由租赁物自身性质决定,租赁物的性质可以决定承租人的使用方法,租赁物的性质同样可以决定租赁物的损耗是否合理,通常而言,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耗就应是合理的。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租赁物因使用受到损耗属于正常情形。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已经将租赁物折旧的价值计入了租金之中,承租人交付租金并合理使用租赁物时,若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符合约定的使用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产生的损耗,常见包括地面磨损,家具、电器老化,厨房污渍,沙发表面起球等,都属于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是租赁物被使用的正常结果,承租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