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对外开放面临四大新挑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成效显著。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力地促进了金融深化改革,增强了金融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提高了金融创新能力,促进了我国金融稳健、高效、安全运行,为国民经济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我国金融业完成对外开放承诺及成就
就我国金融业入世后对外开放的承诺和所取得的成就看,我们将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外汇管理四个方面来展开分析。
第一,银行业对外开放成绩显著。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首先,外汇业务。加入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
其次,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再次,来华设立银行。(1)设立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或者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2)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3)在华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在中国营业满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
截至2006年5月末,7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97家营业性机构,并在25个城市开办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964亿美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9%,其中人民币资产总额2292亿元人民币;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18家中资银行,入股金额179亿美元。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情况(见表1、表2和表3)。
第二,证券业:QFII制度超出了入世承诺范围。加入时,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可以达到33%,2004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可以提高到49%。
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可以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截至2006年6月底,已设立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4家境外特别会员;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分别为39家和19家;批准42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12家机构批准成为QFII托管行,其中5家为外资银行。QFII制度超出了入世承诺范围,属于自主开放措施。
第三,保险业:保险市场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就寿险而言,允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就非寿险而言,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2003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
就保险经纪而言,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2006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就再保险及法定保险而言,加入时,允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强制分保比例为20%,加入后4年内每年降低 5%,2005年12月11日取消强制分保。
除了寿险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外,保险市场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并初步呈现国际化特征,主要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和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均已进入我国。截至2005年底,19个国家和地区在华设立了4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近400家。2006年上半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3.9%,中资公司在保险市场上仍占据主要地位。
第四,外汇管理: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已实现可兑换。我国接受IMF第八项条款,在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已经实现可兑换。在资本项目管制上,截至2005年底,在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已实现可兑换的项目有11项;较少限制的有11项;较多限制的有15项;严格管制的有6项。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已实现可兑换,严格管制的已不足一成半。限制较少和可兑换项目明细见表4。
金融业对外开放积累三大经验
在不断推进金融对外开放进程中,我们已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对内、对外同时开放。发展多层次和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从“只对外开放”转对外开放的同时“对内开放”。由于我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很困难,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增强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上的作用,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
第二,丰富了“市场换技术”的内涵。变被动的“换技术”为主动“获取技术”,提高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的效率。在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对于外方而言,转让或带来先进技术是换取市场准入机会的一个筹码,而且外资持有的股份相对较少,参与管理的活动也很少。我们应加强中资金融机构对先进技术和经验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金融领域自我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监管和开放并重。处理好监管和开放之间的关系,改变以往开放过程中出现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金融自由化应当是资金融通效率和金融监管高效稳健的有机结合,完善立法和提高监管能力将有利于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相反,在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实施金融自由化,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
WTO后过渡期:金融业对外开放面临五大机遇和四大挑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金融对外开放进入了新时期,扩大金融对外开放面临新的五大机遇。其中,第一,宏观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为扩大开放营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外汇储备规模全球第一,国际清偿能力充裕,具有了较强的抵御和承受金融风险能力。
第二,系统性金融风险正在逐步解决,投融资体制等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明显进展, 人民币汇率机制逐步完善。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经济、法律手段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
第三,国际主要经济体发展势头良好,宏观经济稳定,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和传播的可能性有所降低。
第四,金融行业实现行业结构调整和效率提高。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境内,形成了中外合资机构和内资机构合作竞争局面,产生了优势互补的效应,提高了金融整体运行效率和市场配置资源效率。
第五,引进国际金融机构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管理方式、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及专业技术和人才,对中资金融机构形成示范效应,提高中资机构的全面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步伐。
就金融对外开放所面临的四大挑战而言,第一,我国内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在资金规模、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等方面处于劣势。进入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往往是资金实力强大、经营管理经验丰富、人才国际化水平很强的国际知名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面临全面竞争的挑战。
第二,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境内,综合经营模式、复杂的股权结构、频繁的资金人才跨境流动,以及差异的法律会计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我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增加了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风险传入我国的渠道。随着我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必将更加密切,境外金融市场风险也有可能波及我国。
第四,中资金融机构不具备进行混业经营的能力。外资银行已经把综合经营的概念带到了国内,并且已经向中国金融业展示了综合经营所带来的巨大竞争力优势、良好的风险管理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由于金融综合经营中的技术含量远远超过分业经营,因此中国金融企业基本上不可能在几乎无知的条件下顺利完成这种转变。在WTO后过渡期即将结束,综合经营大势所趋的竞争压力面前,中国金融业不但必须顺应国际金融业先进的发展方向,而且必须积极主动和虚心地向国外先进金融企业学习,这样才有可能尽快完成向综合经营过渡的过程。